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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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索赔遭遇证据难题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申屠清儿

  一起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尚未出生的小禹顿时失去了父亲,也让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金芬芳(化名)失去了男友。虽然感到悲痛欲绝,但在孩子出生六个月后,母亲金芬芳为了争取到抚养费却不得不旧事重提,将肇事司机王军(化名)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王军支付抚养费8万余元。
  可是,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在数次开庭审理中却发现,作为原告小禹代理人的金芬芳并不能提供孩子与死者周建(化名)有相应关系的证明。最终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谈建明日前在向记者说起该案件的时候显得特别沉重:“虽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从我的内心来说特别同情这对母子。金芬芳和周建要是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不是现在所谓的同居关系,那么该案件的结果或许就将完全不同。”

  想过几天去登记却不料出了事
  2002年春节刚过不久,满心想到大城市开开眼界的金芬芳跟着老乡从贵州千里迢迢来到杭州打工。可是这个季节正是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的高峰时期,文化程度不高又无一技之长的金芬芳在杭州的打工之路走得并不平坦,只能零零碎碎地打些短工。
  为了尽量节省开支,七八个女孩只能租住在一间十几平方米的小屋里,这样的生活状况让金芬芳感到非常不适应。就在这时,同是从贵州来杭打工的周建走入了她的生活。
  金芬芳平时与人交流不多,与周建相识后,她似乎一下子开朗了很多,两个人在一起时总有很多说不完的话。
  一来一去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不多久便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正当他们关系快速发展时,周建所在的杭州某汽修厂把周建调到了高速公路救援队工作。“他每天都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我们根本就没有时间在一起。”正因为这样,周建向金芬芳提出了同居的要求。
  金芬芳告诉记者,他们两人在一起一直都感到非常幸福,直至2004年3月17日这场车祸将这一切粉碎。
  那天,周建像往常一样正在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上对一辆出现故障的汽车进行修理,没想到肇事司机王军驾驶着一辆小客车驶来,因为没看清前方的路况,一头就撞上了路边停靠着的车辆。而此时,周建正好夹在了维修车辆和肇事小客车之间。猛烈地撞击之后,周建当场死亡。
  2004年6月,肇事司机与死者周建的父母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虽然当时金芬芳已经发现自己怀有身孕,但由于没有进行过结婚登记,交警部门并没有通知金芬芳参与调解。“其实,我们已经说好,过几天就去登记结婚的,没想到,突然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金芬芳向记者说起这件事情时已经泣不成声,她告诉记者,她现在十分后悔,如果当时能早一点进行登记,不但对男友是个交待,更能保护自己的孩子。

  孩子出生后生活却无着落
  2004年10月15日,孩子小禹出生了,金芬芳在欣喜之余感到了担忧,因为在以前,自己的生活来源完全依赖于周建,而现在周建不在了,金芬芳自己的生活都发生了困难,何况还要再抚养一个孩子。
  万般无奈的她只好选择返回贵州老家。可是家里的经济状况也十分拮据,再加上这是个没有父亲的孩子,别人看金芬芳的眼光开始变得有些不同了。不久,金芬芳的父母也向其表示,他们已经年老体弱,根本没有能力来抚养这个孩子,请她自己想办法。
  “这可怎么办呢?对!是王军把周建撞死的,孩子的抚养费理应向王军拿。”可是令金芬芳感到意外的是,自己这一直截了当的想法并没有得到其他人的认同。
  金芬芳首先联系到了肇事司机王军,可是没说上几句话,王军就告诉她,自己已经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支付给了死者家属赔偿金,所以不可能再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再说了,你们俩又没结婚,我怎么知道这个孩子就是那个男的呢?”
  金芬芳见向王军索要抚养费无果,继而又向多个有关部门反映孩子抚养费问题,可都因为孩子身份无法确定而无果。

  法庭争论焦点依然是孩子身份
  “我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只能求助法院。”在多处奔走无果的情况下,2005年4月11日,金芬芳代孩子小禹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王军支付孩子抚养费8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王军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该次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应是原告系死者周建的亲生子,只有在认定该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由被告赔偿生活费。但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并没有提供证据。身份关系的认定不能推测,必须有证据证明。根据原告的陈述,就算金芬芳与周建生前有同居关系,但不能凭同居关系认定原告与周建是父子关系,中间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禹与周建是否为父子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告必须举证证明金芬芳与周建在其出世前是夫妻关系或通过亲子鉴定确定父子关系。据本案的庭审陈述,金芬芳未曾与周建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小禹母亲金芬芳与死者周建生前是夫妻关系,故无法推定原告小禹与周建之间是父子关系;其次,因周建在事故死亡后已火化,已不能提取相应的生物性检材,无法对原告小禹与周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综上,原告小禹与死者周建的身份关系不明,原告小禹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金芬芳不服判决,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杭州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